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法理论将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一是正当理由,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二是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意外事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5种法定事由。
一是过失相抵。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一条就是过失相抵(受害人的过失)的规定。据此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是受害人的故意。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一旦适用所导致的后果就是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据此规定,如果受害人摸高压线自杀或盗割高压线,导致自己死亡则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是第三人的过错,是指原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从而提出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是不可抗力。行为人因为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表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损害结果负责是不公平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是正当防卫。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正当防卫的后果是在必要限度内的,完全免责;超过必要限度的,也即防卫过当的,就其不必要的损害承担适当责任。
侵犯的权利不同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绝对权,其违法性体现在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违约行为所侵犯的是一种相对权,其违法性表现在当事人违反自已设立的、并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
承担的责任不同实施侵权行为将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实施违约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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